近日,由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五人盗窃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因以“探宝”为名盗掘地下埋藏银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三年至两年半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该案的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精准治罪的司法担当,也通过以案释法明确了地下埋藏物的法律归属,为社会公众敲响了法治警钟。

经查,王某某等五人听闻乡间有“老物件”埋藏传闻,便购置金属探测器,结伙在住所附近的田间地头擅自探测、挖掘,累计盗取银元78枚。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检察官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界定法律适用边界。经细致核查,涉案银元系地下埋藏物,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国家所有,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财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而非普通“拾得”行为。
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持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区分不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表现。对初犯、偶犯且主动退赃、真诚悔罪的被告人,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提出宽缓适度的量刑建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证据链条完整,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地下埋藏物并非‘无主之财‘,其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侵占”。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埋藏于地下的文物、古钱币等财物,无论所有权人是否明确,均属于国有财产,非法挖掘、占有此类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盗窃等刑事犯罪。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误将“探宝”视为投机捷径,实则已触犯法律红线,其教训极为深刻。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落实“谁办案谁普法”责任制,多次深入乡村开展法治宣传,向群众普及国有财产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阐明地下埋藏物的法律属性及擅自挖掘的法律后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国有财产不可侵”的法治观念。
检察机关提醒,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所谓“探宝”行为若触及法律底线,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发现地下埋藏物时及时向文物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共同守护国家文化遗产和国有财产安全。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携手筑牢法治防线。